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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熱門19篇)

時間:2023-11-22 06:06:07 作者:紫薇兒

生產需要充分利用資源,合理規劃生產過程,以達到最佳經濟效益。生產是指通過勞動和技術手段,將自然資源轉化為可供人類利用和消費的物質和能量的過程。在現代社會,生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國家和個人財富積累的重要途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和發展需求,提供各種商品和服務。如何提高生產效率和降低生產成本是每個企業關注的重要問題。優化生產流程和改善工藝是提高生產效率的有效途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生產管理經驗分享,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第四條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

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同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

(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于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九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快報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以先報事故總體情況。

第十條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規定時限報告事故;。

(二)漏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三)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在上報事故的同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就近送往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治療。搶救治療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攝錄音像資料等,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蛘呓K止搶險救援。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發生,或者發現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等行為的,有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傳真以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涉險事故,按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

(五)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事故的等級分級組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參加。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內發生的事故,由對該經濟功能區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事故等級超過本級人民政府調查權限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參加。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指定。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公布。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具有與發生事故的類別相關聯的專業技能,并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技術組負責查明事故經過,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從技術角度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有關責任,起草本組專項報告。

(二)管理組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起草本組專項報告。

(三)綜合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聯絡保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安排,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脫離調查組獨自進行調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發布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三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指派有關部門另行組織調查。

由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由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原調查組繼續調查,或者會同原調查組聯合調查。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的由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批復給下級有關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意見,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并監督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

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批復。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二)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的處分,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負責落實;需要罷免職務的,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條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較大事故查處實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一般事故查處實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由有關部門負責整理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復、批復落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及時存檔。

第三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度組織監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嚴格落實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于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較大事故的,追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

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重大事故的,追究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縣(市、區)、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七條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對重大以上等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務,并終身禁止其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未對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如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應當予以批準。怎樣寫生產安全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生產安全條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公司設立專職的安全員1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分析、匯總、報告等工作。

三、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制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五、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六、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七、安全生產和日趟檢機構人員名單。

一、現場要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切實加強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操作工人必須熟悉和掌握“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工種“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否則,不得參加施工。

三、認真堅持安全自檢制度,搞好隱患整改,并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四、新入場及變換工種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經過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按時復審,持有效證件上崗操作。

六、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帶,高空作業必須系牢安全帶,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七、施工現場內嚴禁穿高跟鞋、拖鞋、光腳作業;嚴禁穿裙子和喇叭褲;嚴禁爬架子和乘坐吊盤上下。

八、施工中的“四口”(即樓梯口、電梯井口、予留洞口、通道口)“五臨邊”(沿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斜料臺的外側邊)必須有嚴密、牢固的安全防護措施,任何人不許改動和破壞。

九、現場的機電設備、電動工具、供電設施由持證電工操作,嚴禁非電工操作。

十、一切機械和垂直運輸機械、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及保險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嚴禁非機械人員隨意開動機械設備。

十一、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十二、塔吊、井字架(龍門架)的安裝和拆卸,安全網的支掛,供電設施的安裝,線路架設,必須有拆裝或安裝拆除方案,嚴格驗收,并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三、現場道路要暢通,料具堆放要整齊、安全。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圍欄及設置安全標志牌。

十四、現場內的鍋爐及壓力容器要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

十五、非施工人員不的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1,協助科長制定好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消防管理制度。

2,匯總和調查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3,經常深入實地檢查督促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停止生產,有關安全信息及時向領導匯報。

4,組織好一月一次的安全生產檢查及一季一次的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下達事故隱患通知單并檢查整改情況。

5,做好各事故的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匯總上報,并制訂出安全生產防范措施。

6,進行有關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和全員安全知識教育。

7,負責做好各類安全臺帳,做好原始記錄工作。

8,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先進,為達到“四無企業”而做好具體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人身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職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不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應負的崗位責任。

第五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條企業總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六條。

1.遵守國家、省、市和管理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3.總經理的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于安全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衛生要求。

5.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結合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組織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主要包括:職工安全生產守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化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檔案、事故檔案、設備檔案、事故隱患整改檔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九條。

1.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計劃,并組織落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合理安排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定期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

5.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6.建立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7.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查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并督促部門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

8.協助和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安全生產任務。

第八條公司基層員工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共包括以下四條。

1.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生產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九條企業以追求“零事故”為目標,具體項目包括以下六條。

1.不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不發生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3.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

5.無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無“五誤”事故及人員責任事故。

6.不發生因違反調度紀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條為實現上述安全生產目標,企業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各級的管理目標如下所示。

1.公司不發生人身重傷,杜絕人身死亡和重大設備損壞。

2.部門控制一類障礙和人身輕傷,不發生重傷和責任事故,杜絕違章指揮和負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產班組控制異常,不發生障礙和輕傷,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本企業總經理、部門經理以及各安全負責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企業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各類安全教育合格證按規定復審,逾期不復審,合格證無效。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每兩年由發證單位復審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產活動。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提出下月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每月初,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安排開展一天的安全生產日活動。

第十八條各班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產活動,時間不少于半小時,活動內容主要總結上周本班組安全生產情況和執行各項規程制度情況,通報忽視安全的現象以及近段時間下發的各類事故,傳達領導指示和會議紀要等。同時,針對本周即將進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風險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再進行操作。內容如下。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第二十三條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是否有員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員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第二十四條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安全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消除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九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部門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__%;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損毀,使正常生產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發生的無人員傷亡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拍照或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部門主管部門(領導)和公司辦公室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過程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三十六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部門領導。部門應在5天內將肇事司機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并送交辦公室備案。

2.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2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按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機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全廠通報。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20%工資。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10%的工資。第三十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人力資源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部門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自移動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工作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完善和廢止,交總經理審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若有與本制度相抵觸的,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下屬生產單位。

3、安全生產教育。

3.1每年由生產單位自行組織對員工專門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3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3.4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等。

3.5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生產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3.6公司辦公室對生產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安全管理小組。

4.1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單位負責人任小組組長。

4.2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4.2.1對各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4.2.2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

4.2.3有權對有關安全措施及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進行審定。

4.2.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采取處理措施。

5、安全生產檢查。

5.1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進行。

5.2定期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管理小組組長主持,安全管理小組成員參加。

5.3經常性檢查。

5.3.1班組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

5.3.2安全員及各班組兼職安全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5.3.3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

5.4自檢、互檢、交接檢。

5.4.1自檢:班組作業前、后對自身的作業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4.2互檢:交叉作業時,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5.4.3交接檢:上道工序完成的設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組進行自檢明確人無誤時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組;下道工序班組在使用前,應同上道工序班組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后,下道工序班組方可使用。

5.5發現隱患的部位,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5.6定期檢查及專項檢查要有檢查記錄,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證。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夠引起人身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須列入管理對象:

6.1.1各類機械設備,手動、電動工具,電路、電力設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庫、倉庫等。

6.1.2易爆炸物,如鍋爐、壓力容器、火藥、炸藥等。

6.1.3強酸、強堿及亞硝酸鈉等有腐蝕、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

6.1.4與地面位置相差較大的作業如登高、高溫、熱蒸汽、超低溫物體等。

6.2重點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對存有危險作業部位(工段)、不安全狀態(因素)和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防范對象進行掛牌警示、作安全標志、劃重點防護區或安全警戒區,并建立重點部位檔案。

6.2.2重點防護區、警戒區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a)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雜物、施工、攜帶火種。

b)在警戒區域附近實施明火作業或爆破作業前,必須通知安全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后才能進行。

c)機動車輛在警戒區域不得超速行駛與停留,人員不得在警戒線內逗留;。

d)警戒區域內,未經分管領導允許并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到現場參觀。

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摘除警示和安全標記。

6.3個人及設備的管理。

6.3.1生產個人有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的義務。

6.3.2生產個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遵守有關設備及工藝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規定。

6.3.3生產個人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6.3.4設備管理部門應制定設備技術操作規程,并確保這些操作規程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

6.3.5設備管理及使用部門應制定對機械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檢修應包括影響設備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種儀器儀表等。

6.3.6對設備的檢修情況應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6.4消防安全。

6.4.1對存有火災隱患的地點、部位、場所,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設置防火標志或標語,并配備消防器材、器具。

6.4.2應建立明火作業及安全用電制度。電器線路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嚴禁亂搭亂接。從事電氣焊、烘烤作業時,應做好周圍的防護措施。

6.4.3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貯存,并嚴格管理。

6.4.4所有倉庫內貯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間隔和通道,庫內必須保持清潔,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要責任到人,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應每一年、干粉滅火器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標準檢查,并做好記錄。

6.4.7消防器材應按規定放置,除檢驗救災用于滅火外,嚴禁亂動、挪作他用。

6.4.8生產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檢查、保養。

7、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7.1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管理。

7.2班前班組長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對他人人身安全的防護意識。

7.3各班組長根據員工身體狀況分配生產任務。特種作業人員生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7.4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命令。

7.5嚴禁不了解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員工和未持證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7.6進入現場作業必須執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安全責任目標管理。

8.1生產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按責任中安全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并于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8.2安全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事故指標、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達到的標準,及獎罰硬指標。

9、安全管理考核。

9.1為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生產現場達到安全文明衛生標準,按安全管理目標對生產單位管理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績納入個人工作業績并與個人工資掛鉤。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

應急預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三)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五)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罰款數額的下限不得低于2萬元: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事故發生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

應急預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國務院第599號令公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下稱《條例》),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電力生產事故監管作出了重大調整,對電力企業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責任要求。如何落實《條例》要求,增強安全法規意識和風險意識,研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筑牢企業安全堤防,是今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了解《條例》的制定背景,增強安全工作有效性。

2002年12月29日,網廠分開電力體制改革實行,我國電力工業體制發生重大變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也隨之發生相應改變。2003年12月5日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的通知》,授權國家電監會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2004年12月28日,電監會公布了《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該規定作為行業事故調查規定,沿用了電力系統事故界定方式,將電力生產事故定義為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其中人身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一般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2007年4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事故等級劃分調整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認定事故等級由死亡人數、重傷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三方面標準界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市、縣各級政府組織調查?!渡a安全事故條例》施行后,電力行業人身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執行該條例;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繼續執行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2007年3月,電監會啟動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工作。2010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辦務會討論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2011年6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7月7日,國務院第599號令正式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條例》針對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特點,規定了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稐l例》同時規定,對于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人員傷亡數量構成國務院493號令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493號令的規定調查處理;因發電或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493號令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清楚《條例》的重大調整,增強安全工作針對性。

《條例》是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而制定的。相比國務院493號令,《條例》在事故等級、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針對電力行業特點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指導電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是調整了事故劃分等級。隨著《條例》的公布施行,電力生產相關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電力安全事故都統一到國務院條例層面,對電力生產事故的劃分等級作出了重大調整,將電力生產事故由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調整為三類四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其中人身、設備事故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執行本條例。

二是調整了事故劃分標準?!稐l例》根據電網層級和行政區劃,把電網分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和縣級市電網,除區域性電網、直轄市電網外,其他電網又按供電負荷大小進行了劃分,確定事故等級的主要標準是各級電網在事故中造成的`減供負荷比例,或者城市電網停電客戶比例。對于各級電網確定的事故等級不同的,按照等級最高者確定事故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其他設區的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判定項除上述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外,還包括了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供電客戶停電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后果以及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

三是調整了事故調查權限?!稐l例》對不同事故等級的調查權限、事故調查的組織、事故調查期限、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事故調查中的技術鑒定和評估、結束事故調查的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和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未造成供電客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提升了事故調查等級,發生特大、重大事故,由國務院、國家電監會進行事故調查。

《條例》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了調整?!稐l例》規定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電力企業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原則和措施作了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搶修電力設施,控制事故范圍;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應急處置;事故造成重要電力客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客戶應當啟動自備應急電源,電網企業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處置過程中,應當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條例》還就事故報告進行了明確?!稐l例》要求,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本企業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稐l例》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企業負責人、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各自的事故報告責任,以及報告對象、報告內容等作了規定。《條例》還對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保護以及相關材料、資料的保存和移交作了規定。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條例》同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再劃分?!稐l例》規定了與《生產安全事故條例》基本一致的法律責任。對電力企業、電力企業負責人、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稐l例》對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規定了經濟罰款、行政處分、刑事追究等嚴厲的處罰條款。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要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安全工作執行力,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是電力企業和電力監管機構及有關方面處置、處理電力安全事故必須遵循的基本依據和法定準則,涉及電力安全事故處理的各方面、各環節。

公司已就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思路。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就必須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理解力、執行力、操作力,將防范大面積停電作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把預防事故發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堅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一要深入學習貫徹《條例》。深入分析《條例》實施后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修訂安全管理、技術保障、設備治理、應急救援、信息報送、監督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和預案,確保與《條例》有序銜接。對照《條例》標準和要求,從電網規劃、設計選型、基建施工、生產運行等環節,排查事故隱患,分析事故風險,制定落實整改措施和方案,做到治理責任、治理措施、治理資金、治理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二要建立分級的風險防控機制。根據《條例》規定的事故劃分等級和標準,建立分層次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動態梳理電網安全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全面評估電網安全風險,制定落實針對性措施,提高電網安全風險防范和控制水平,形成上下銜接并逐級負責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三要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針對《條例》對大電網安全運行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強電網安全全過程管理,抓好責任和措施落實。

四要確保城市電網可靠供電。加快城市配電網規劃建設,將《條例》有關要求納入城市電網規劃技術原則和規劃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城市電網與主網的聯系,提高城市電網抵御自然災害和嚴重故障的能力。同時,合理劃分供電區,均衡負載分布,優化接線方式,提高城市配電網供電可靠性,減少負荷損失,規避事故風險。繼續深入排查梳理電鐵、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等高危企業和重要客戶的供電安全隱患,進一步整治電網側隱患,落實供電保障措施和搶修方案,確保重要客戶安全可靠供電。

五要加強安全基礎和細節管理。更加注重細節管理和基礎管理,以“嚴、細、實”的作風保證電網安全。同時,電網安全具有系統性、全局性、長期性等特點,涉及規劃設計、設備采購、建設施工、調試運行、檢修維護、隊伍建設、科技支撐等各個方面,需要各個部門夯實安全基礎,共同保障電網安全。

六要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要充分考慮各種突發事件和極端情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快速響應機制。加快公司各級應急指揮中心互聯互通建設,加強應急人員專業培訓,建立一套完善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和一支過硬的應急隊伍,開展各種針對性實戰演練,全方位提升應急保障能力。針對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有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最大限度減輕災害影響,切實履行好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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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四)對監察對象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五)向有關監察對象提出監察建議,督促總結事故教訓,健全生產安全規章制度。

第二章立案與調查。

第七條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以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監察機關或者本級監察機關批準參加調查的決定、批復作為立案依據,不再另行履行立案報批手續。立案時間為作出決定、批復之日。

經認定屬于自然災害或者刑事案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應當制定調查方案,經監察機關參加調查組的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調查方案包括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人員的組成和分工;調查步驟、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條監察機關可以進行現場勘查、檢查,并應當制作筆錄或者勘查、檢查報告,由參加勘查、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拍照、錄像。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現場制作談話筆錄。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提請有關專門機構或者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形成書面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監察機關應當要求被調查人在調查事實見面材料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被調查人提出異議的,監察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結束后,監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制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案依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的原因及性質;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等。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控告人、檢舉人以及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或者控告人、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人或者控告人、檢舉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

監察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調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監察機關發現參加調查的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十七條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人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發布與事故有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在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對監察對象涉嫌貪污、受賄等違反行政紀律的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并案或者另行立案調查處理。另行立案調查的,按照監察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發現調查組成員涉嫌違法違紀的,監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報告本監察機關,經本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審核,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三)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相關決定或者批復參加調查的,監察機關參加調查的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審理部門進行審理;由本監察機關提出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并報作出相關決定或者批復的上級監察機關審定。

由上級監察機關參加調查的事故處理意見,已經上級監察機關審理的,下級監察機關在落實處理意見過程中可以不再審理。

第二十一條移送審理的事故類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調查報告;。

(三)參加調查部門的意見及其主管領導的批示;。

(四)全部證據材料;。

(五)被調查人事實見面材料和本人的意見及參加調查部門對其意見的說明;。

(六)事故技術鑒定報告;。

(七)其他應當移送審理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復雜、社會關注度高、定性處理難度大的案件,監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在基本事實查清、基本責任明確后,經本監察機關領導批準,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審理。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提請事故調查組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批復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負有責任的監察對象直接作出處分決定或者逐級通知下級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下級監察機關落實處理意見的情況,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六十日內逐級報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作出處分決定后,應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被調查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責任人中的監察對象受到刑事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處理意見和執行處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拒不執行或者故意違反規定不正確執行、故意拖延或者擅自變更處理意見、處分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受到處分的監察對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上級監察機關委托、指定,以及本級監察機關領導批準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原則上參照本規定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侗O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監發〔1991〕3號)和《監察部關于對特大、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分級審批的通知》(監發〔1997〕3號)同時廢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九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涉嫌非法生產經營造成的較大事故以及涉嫌謊報、瞞報的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涉險事故、涉嫌非法生產經營造成的一般事故以及涉嫌謊報、瞞報的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重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事故報告后48小時內,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人民政府直接組織的事故調查,調查組組長由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需要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

(四)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七)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八)事故現場示意圖;。

(九)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的有關證明;。

(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和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內容需要有關部門予以確認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處理需要或事故調查組的意見,及時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的相關人員和財物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

急性工業中毒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應當立即通知具有資質的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技術檢測鑒定。

技術鑒定和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根據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結論,同時將少數成員的不同意見如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六)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及時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認定后,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由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數發生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將事故移交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討論通過并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呈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的有關證據和資料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事故發生后因搶險施救不當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四條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以及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事故發生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七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第八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全力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清理事故現場,應當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

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完成事故現場勘查、取證工作。

第九條事故調查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特別重大事故按照《條例》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由事故發生單位或者其上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其中,建設施工事故由建設工程總包單位或者其確定的單位組織調查。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組織調查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依法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直接責任單位、其他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與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調查組成員應當相對固定。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依照所在部門和單位的職責,依法提供相關的政策和技術支持,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完成事故調查組指派的工作。

第十三條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障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事故調查組的日常工作,并為事故調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有本單位安全生產、人力資源、技術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參加,調查工作應當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

(四)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七)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八)事故現場示意圖;。

(九)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情況;。

(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和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內容,需要有關部門予以確認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和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參與技術鑒定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單位和人員,應當與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按照《條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報請批復。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并將不同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客觀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

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外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應當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由事故調查組組織發布。

第十九條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落實人民政府的批復,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在事故處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批復的情況通知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嚴肅處理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在事故處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調查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上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應當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和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為該單位的責任事故。

第二十三條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的,罰款數額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對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含本數)以上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人民政府的批復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條例

根據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需要從三個層面上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下文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

應急預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指標及控制體系。

(二)加強行業管理,修訂行業安全標準和規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點煤礦治理瓦斯等重大隱患。

(四)推動安全科技進步,落實項目、資金。

(五)研究出臺經濟政策,建立、完善經濟調控手段。

(六)加強教育培訓,規范煤礦招工和勞動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九)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考核。

(十)嚴肅查處責任事故,防范懲治失職瀆職、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

(十一)倡導安全文化,加強社會監督。

(十二)完善監管體制,加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第599號令公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下稱《條例》),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電力生產事故監管作出了重大調整,對電力企業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責任要求。如何落實《條例》要求,增強安全法規意識和風險意識,研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筑牢企業安全堤防,是今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了解《條例》的制定背景,增強安全工作有效性。

2002年12月29日,網廠分開電力體制改革實行,我國電力工業體制發生重大變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也隨之發生相應改變。2003年12月5日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的通知》,授權國家電監會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2004年12月28日,電監會公布了《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該規定作為行業事故調查規定,沿用了電力系統事故界定方式,將電力生產事故定義為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其中人身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一般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2007年4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事故等級劃分調整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認定事故等級由死亡人數、重傷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三方面標準界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市、縣各級政府組織調查?!渡a安全事故條例》施行后,電力行業人身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執行該條例;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繼續執行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2007年3月,電監會啟動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工作。2010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辦務會討論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2011年6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7月7日,國務院第599號令正式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條例》針對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特點,規定了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稐l例》同時規定,對于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人員傷亡數量構成國務院493號令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493號令的規定調查處理;因發電或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493號令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清楚《條例》的重大調整,增強安全工作針對性。

《條例》是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而制定的。相比國務院493號令,《條例》在事故等級、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針對電力行業特點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指導電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是調整了事故劃分等級。隨著《條例》的公布施行,電力生產相關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電力安全事故都統一到國務院條例層面,對電力生產事故的劃分等級作出了重大調整,將電力生產事故由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調整為三類四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其中人身、設備事故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執行本條例。

二是調整了事故劃分標準?!稐l例》根據電網層級和行政區劃,把電網分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和縣級市電網,除區域性電網、直轄市電網外,其他電網又按供電負荷大小進行了劃分,確定事故等級的主要標準是各級電網在事故中造成的`減供負荷比例,或者城市電網停電客戶比例。對于各級電網確定的事故等級不同的,按照等級最高者確定事故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其他設區的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判定項除上述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外,還包括了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供電客戶停電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后果以及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

三是調整了事故調查權限?!稐l例》對不同事故等級的調查權限、事故調查的組織、事故調查期限、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事故調查中的技術鑒定和評估、結束事故調查的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和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未造成供電客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提升了事故調查等級,發生特大、重大事故,由國務院、國家電監會進行事故調查。

《條例》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了調整。《條例》規定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電力企業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稐l例》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原則和措施作了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搶修電力設施,控制事故范圍;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應急處置;事故造成重要電力客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客戶應當啟動自備應急電源,電網企業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處置過程中,應當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條例》還就事故報告進行了明確?!稐l例》要求,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本企業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稐l例》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企業負責人、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各自的事故報告責任,以及報告對象、報告內容等作了規定。《條例》還對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保護以及相關材料、資料的保存和移交作了規定。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條例》同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再劃分?!稐l例》規定了與《生產安全事故條例》基本一致的法律責任。對電力企業、電力企業負責人、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稐l例》對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規定了經濟罰款、行政處分、刑事追究等嚴厲的處罰條款。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要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安全工作執行力,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是電力企業和電力監管機構及有關方面處置、處理電力安全事故必須遵循的基本依據和法定準則,涉及電力安全事故處理的各方面、各環節。

公司已就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思路。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就必須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理解力、執行力、操作力,將防范大面積停電作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把預防事故發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堅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一要深入學習貫徹《條例》。深入分析《條例》實施后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修訂安全管理、技術保障、設備治理、應急救援、信息報送、監督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和預案,確保與《條例》有序銜接。對照《條例》標準和要求,從電網規劃、設計選型、基建施工、生產運行等環節,排查事故隱患,分析事故風險,制定落實整改措施和方案,做到治理責任、治理措施、治理資金、治理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二要建立分級的風險防控機制。根據《條例》規定的事故劃分等級和標準,建立分層次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動態梳理電網安全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全面評估電網安全風險,制定落實針對性措施,提高電網安全風險防范和控制水平,形成上下銜接并逐級負責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三要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針對《條例》對大電網安全運行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強電網安全全過程管理,抓好責任和措施落實。

四要確保城市電網可靠供電。加快城市配電網規劃建設,將《條例》有關要求納入城市電網規劃技術原則和規劃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城市電網與主網的聯系,提高城市電網抵御自然災害和嚴重故障的能力。同時,合理劃分供電區,均衡負載分布,優化接線方式,提高城市配電網供電可靠性,減少負荷損失,規避事故風險。繼續深入排查梳理電鐵、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等高危企業和重要客戶的供電安全隱患,進一步整治電網側隱患,落實供電保障措施和搶修方案,確保重要客戶安全可靠供電。

五要加強安全基礎和細節管理。更加注重細節管理和基礎管理,以“嚴、細、實”的作風保證電網安全。同時,電網安全具有系統性、全局性、長期性等特點,涉及規劃設計、設備采購、建設施工、調試運行、檢修維護、隊伍建設、科技支撐等各個方面,需要各個部門夯實安全基礎,共同保障電網安全。

六要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要充分考慮各種突發事件和極端情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快速響應機制。加快公司各級應急指揮中心互聯互通建設,加強應急人員專業培訓,建立一套完善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和一支過硬的應急隊伍,開展各種針對性實戰演練,全方位提升應急保障能力。針對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有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最大限度減輕災害影響,切實履行好企業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察機關、工會、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抄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時,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相關公共緊急電話受理部門(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報告時,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轉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報的同時,應當于1小時內用電話快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相關證照是否齊全);。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后出現傷亡人數變化等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補報。

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于當日續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遲報事故,即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

(四)瞞報事故,即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相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主持事故處理和救援工作。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或者參與事故救援的人員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不得推諉拒絕。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墊付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現狀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變造、隱藏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涉險事故,參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體劃分標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現場的事故發生單位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現場的事故發生單位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省、部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除依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外,還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依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行為。

前款所稱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依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事故報告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的,屬于瞞報。

第八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九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條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功能區內發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關部門或者依法設立并具有相應行政管理職能的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派員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與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和組長由該人民政府指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的,被授權或者被委托部門為牽頭部門,該部門負責人為組長。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項調查小組。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以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要求有權機關依法凍結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依法暫停相關證照的注銷程序。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在事故調查中的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組織、協調事故調查工作;。

(三)監察機關:對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四)公安機關:參與事故調查取證,協助鑒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行為;。

(五)工會: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六)其他成員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以及相關人員崗位職責說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文本;。

(四)傷亡人員身份證明以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八)事故現場示意圖;。

(九)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度收入情況證明;。

(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事故調查中,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和人員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事故調查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因事故調查需要,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有關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權、被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現場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內容,并根據需要,從行政管理、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等方面對防止和減少同類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議。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的意見做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做出批復,并抄送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批復送交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員。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責任追究完結之日起15日內,將責任追究情況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在整改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落實批復的情況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實行督辦制度。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督辦;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督辦;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督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事故報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

(四)批復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信息的對外發布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事故調查信息。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電信詐騙是指利用電話、網絡、短信等手段,編造虛假信息,進行詐騙,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賺錢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通過冒充他人、偽造、偽造各種法律外衣和形式達到欺騙目的,如冒充公安機關、企業、企業、生產企業、國家機關、銀行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偽造、冒充招工、婚戀、貸款、保險等,獲獎、手機定位和賣淫。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近期,全國接連發生多起較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10月下旬5天內連續發生3起較大事故,且均發生在國有煤礦,損失慘重,教訓深刻,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陡然嚴峻。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現就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10月26日,四川省川南煤業瀘州古敘煤電公司石屏一礦綜采工作面在過斷層期間發生漏頂事故,造成7人被困。經搶救,6人死亡、1人獲救。事故原因待進一步調查。

10月25日,山西襄礦西故縣煤業有限公司0113回采工作面設備安裝前,疏放工作面上方老窯積水過程中發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礦井被淹。事故救援正在進行中,事故原因待進一步調查。

10月22日,陜西彬長大佛寺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礦山救護隊1名副中隊長和3名救護隊員死亡、1名救護隊員受傷。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在啟封采煤工作面高抽巷密閉墻后,救護隊進入甲烷濃度高達80%的高抽巷內進行探查,一名救護隊員呼吸器出現故障,沒有備用氧氣呼吸器,其他救護隊員在施救過程中相繼窒息。

9月28日,徐礦集團新疆賽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三礦(以下簡稱賽爾三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作業人員在封閉采區回風下山時,封閉區域內瓦斯積聚并進入存在自然發火的采空區,造成瓦斯燃燒并擴展到采區下山內,發生瓦斯爆炸。

上述4起煤礦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礦重大風險隱患排查和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仍然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一通三防”措施落實不到位。賽爾三礦采煤工作面在停采后和封閉后,未采取預防性灌漿、注氮等綜合防滅火措施,造成火區多次復燃;順槽保安煤柱留設不足,巷道壓力大,變形嚴重,密閉墻和煤柱產生大量漏風通道,未及時進行維修。該礦未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機構,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瓦斯超限時,未采取停電撤人措施,違章安排人員在瓦斯超限區域冒險作業。

二是部分煤礦企業及其上級公司重利潤指標、輕安全生產。徐礦集團及其新疆公司不顧賽爾能源公司所屬各礦井的系統缺陷和安全欠賬,盲目下達利潤指標;賽爾能源公司為完成利潤考核指標,對核定生產能力為95萬噸/年的賽爾三礦違規下達年產120萬噸的生產任務;該礦采取延長生產作業時間、增加單班作業人數、制定超產獎勵刺激措施、超量開采保護煤柱等方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公司管理層級多,上級公司更多關注生產經營,對安全生產疏于監督管理,安全管理力度層層衰減。

三是弄虛作假,蓄意隱瞞重大隱患,逃避安全監管。賽爾三礦使用真假兩套火區位置關系圖、瓦斯檢查手冊及臺賬、密閉管理臺賬、密閉檢查記錄,并故意改變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破壞傳感器供電、使監控系統數據無法上傳,蓄意掩蓋瓦斯超限、采空區發火等重大隱患和安全風險。

四是部分煤礦企業忽視汛期后水害防治工作。地下水、老空水在汛期接受大量補給后,水位會在第四季度發生滯后上升,造成頂底板含水層的水壓增大、老空區水量增加,加之汛期過后一些煤礦產生松懈思想,在采掘任務重的情況下,“三專兩探一撤”措施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實,礦井透水風險增大。

五是礦山救護隊嚴重違反《礦山救護規程》。陜西陜煤彬長礦業有限公司救援中心管理混亂,領導違章指揮,違反進入災區的救護隊員不得少于6人的規定,僅安排3名救護隊員進入探查區域;未落實攜帶備用呼吸器等最低限度技術裝備的規定;未落實進入災區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的要求。出動的12名救護指戰員僅攜帶10臺正壓呼吸器,且氧氣壓力不足。

六是國有煤礦安全管理滑坡。4起事故均發生在國有煤礦,反映出部分國有煤礦在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有的煤礦甚至為了追求產量、進尺,在明知瓦斯、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不到位的情況下,冒險蠻干,最終釀成事故。

第四季度歷來是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多發期,近年來發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和涉險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惡劣社會影響。為堅決遏制當前事故多發勢頭,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壓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問題整改,嚴厲打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近期,國家煤礦安監局對14個產煤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了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督查,查處了一大批隱患和問題,列出了問題清單,向有關地方進行了通報。相關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督查情況及時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研究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逐一對賬銷號。各地要針對第四季度煤礦安全生產特點,嚴厲打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向煤礦違規下達利潤和產量指標的部門和集團公司,要嚴肅追究責任;要持續加大執法力度,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該停產的堅決停產、該處罰的堅決處罰,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要進行約談、通報、曝光,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二)強化煤礦水、火、瓦斯、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防治措施落實。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瓦斯治理各項措施,嚴格落實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管理制度,狠抓瓦斯等級鑒定、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工作,加強低瓦斯礦井、小煤礦、整合退出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嚴防瓦斯事故。堅決克服汛期過后水害防治可以松一松、緩一緩的松懈麻痹思想,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嚴格對照《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相關規定,抓好措施落實,嚴格執行沖擊危險區域限員管理制度和限制多工序平行作業。強化火區管理,采取灌漿、注氮等綜合防滅火措施,防止自然發火。同時,要嚴格井下密閉施工和管理工作,在密閉建造、維護、啟封等環節,要制定和落實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礦山救護隊進入密閉區探查、排放瓦斯、密閉墻施工要嚴格執行礦山救護規程相關規定。

(三)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賦予和落實總工程師在技術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沖擊地壓防治等方面的決策權、指揮權、資金使用權。強化對井下動火作業、工作面放炮、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密閉啟封等高風險作業和罐籠提升、斜井人車運輸等重要環節、設備的管控,嚴格執行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的相關要求。

(四)國有煤礦要做落實主體責任的表率。國有煤礦企業集團和煤礦負責人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刻反思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全面排查各系統、各環節的事故隱患;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防止采掘接替緊張;加強安全教育,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樹立守法意識,自覺接受屬地安全監管。

(五)嚴格履行監管監察職責,進一步加大明查暗訪工作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轄區實際,有針對性的開展明查暗訪工作,對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規嚴格問責、追責。充分利用高風險煤礦安全“體檢”、專項執法檢查、綜合督查等成果,結合發現的問題,倒查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對問題整改不認真、不徹底,尤其是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企業,要對企業及企業負責人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國有煤礦存在上述問題的還要對董事長、礦長嚴肅問責,并向組織人事、國資等部門通報。

(六)加強礦山救護隊管理。要督促各礦山救護隊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結合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認真進行剖析和反思。要加強對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安全培訓和業務訓練,加強救援設備的維護保養,提升救援能力,堅決遏制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救護人員自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七)徹查事故原因,依法嚴肅追責。四川、山西、陜西、新疆等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法依規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盡快徹查事故原因、經過和暴露出的問題,厘清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責任,嚴肅追究責任。陜西彬長大佛寺礦業有限公司“1022”較大瓦斯窒息事故要嚴肅查處救護隊違章指揮者和上級管理者等責任。徐礦集團新疆賽爾能源有限公司三礦“928”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要嚴肅查處企業造假行為和上級公司違規下達指標等責任。認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工作部署,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印發通知,要求各有關省(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集中一個月時間,組織開展對近5年120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F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各?。▍^、市)接到任務部署后,高度重視,浙江等省份政府主要負責人親自批示落實,省級安委會迅速行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回頭看”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壓實責任,積極調動省級安委會成員單位力量,主動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確保了“回頭看”工作順利實施。各地“回頭看”工作組分別到事故發生地、事故責任單位所在地,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個別談話等方式,對照事故調查報告,對整改措施落實、事故教訓汲取和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立以及行政處罰、公職人員追責問責、涉嫌刑事犯罪人員處理等情況進行核查檢查,隨機抽查了同類企業。截至2020年9月底,“回頭看”工作涉及的28個省(區、市)全部完成現場評估工作。截至10月下旬,相關地方全部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了本地區“回頭看”工作報告。

總體看,各地黨委和政府結合重大事故教訓吸取和整改措施落實,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政治責任,堅決守住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河北、遼寧、江蘇、四川等地還以本次“回頭看”為契機,主動延伸工作,同步部署開展了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擴大了“回頭看”工作效果。同時,各地通過“回頭看”共發現了工作落實中的293項具體問題,有針對性提出了399項工作建議。

一是推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各地提高政治站位,以本次“回頭看”工作為抓手,把推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作為“回頭看”工作重要任務,著重檢查事故發生地區是否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部門“三個必須”落實情況、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等情況,有力督促了地方黨委政府和各類企業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真正入腦入心、切實深入踐行。

二是及時發現并交辦整改一批具體問題。通過“回頭看”,各地重新檢視工作落實成效,對于事故整改措施落實不嚴不細不到位的具體問題,以“點對點”方式向有關地區部門及時反饋,如四川省在“回頭看”現場核查結束后,省安委會辦公室第一時間向宜賓市、達州市、瀘州市等地市安委會進行了反饋,要求對發現的問題限期完成整改。山東、福建、黑龍江等地也就“回頭看”發現的問題及時與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換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及時糾正堵塞缺漏。

三是查找出安全生產面上的差距和不足。“回頭看”對相關地方安全生產工作整體狀態作了“透視體檢”,查找出了面上存在的差距不足、工作痛點。如,天津、河南等地緊盯交通、煤礦、建筑施工、?;?、消防、物流倉儲等行業領域,深入檢查評估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情況,一批諸如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嚴不細、部門監管合力不夠、基層事故調查力量薄弱等突出典型問題“水落石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短板弱項得以顯露。

四是促進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水平提高。各地結合“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了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判決情況、跨地區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整改措施針對性可操作性情況等方面問題,深入分析導致事故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責任追究不規范的原因,找到了強化刑事司法和行政執行銜接、完善跨地區事故聯合調查和問責機制建設、規范事故調查程序壓縮辦案時間等加強和改進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目標方向,提高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水平。

(一)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著力解決突出矛盾問題方面。

一是安全發展理念不牢。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生命重于泰山,各級黨委和政府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絕不能只重發展不顧安全。“回頭看”發現,部分地區仍存在安全發展理念不牢、重經濟輕安全的思想,一些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重經濟發展、放松安全的傾向有所抬頭,如遼寧省個別地方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存在對事故責任企業“關心照顧”、事故整改措施落實降低標準或要求不高的情況,有的企業整改措施未落實到位即準許投入生產經營。有的地方黨委政府及部門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嚴不起來、落不下去,沒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短時間內重蹈覆轍,如山西省間隔33天接連發生臨汾襄汾“8·29”農村飯店坍塌事故、太原“10·1”火災事故兩起重大事故,體現出相關地區沒有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放在心上、落到實處,舉一反三抓防范重大安全風險的思想認識、工作站位和安全紅線意識仍需進一步提高。

二是“三個必須”落實不到位。部分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對“三個必須”認識和落實上有偏差,存在安全監管盲區死角,如天津在“回頭看”中發現,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以下的既有建筑物改建裝修以不需備案為由,不納入行業監管。有的部門落實監管責任不動真碰硬,回避矛盾,如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黑龍江省雞西市自然資源部門存在未按事故調查報告要求落實行政處罰問題,相關單位至今未受相應處理。有的地區跨部門協作配合、聯合監管執法、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不夠等一些老大難問題長期難以突破解決,如浙江省水上安全監管中港航、漁政、海事、海警等部門缺少聯合執法;部分地區交通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信息共享不暢等問題比較突出。

三是審批許可把關不嚴、日常監管寬松軟。多起重大事故出現相關部門審批許可把關層層失守情況。如,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中,多個審批部門審不出造假材料,幾個部門許可審查擋不住一個沒有“準生證”的違法建設項目,釀成29人死亡的事故;造成29人死亡的山西襄汾“8·29”農村飯店坍塌事故,該飯店未經審批多次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監管不到位、執法寬松軟也是一大頑疾,如,2020年4月15日,吉林松原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但從地方政府到監管執法部門都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貨車載人重大風險隱患長期視而不見、放任不管,直至10月4日又發生貨車載人同類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四川省宜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當事人拒絕履行處罰決定束手無策;造成惡劣影響的2019年湖南省瀏陽市碧溪煙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處罰中,相關部門至評估時仍未吊銷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是安全風險隱患突出、安全管理基礎不牢。通過對各地“回頭看”情況初步分析發現,多地高危行業領域固有風險隱患突出,交通、煤礦、建筑施工、危化品等行業領域事故易發多發,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壓緊壓實,安全基礎不牢。如河北省在衡水市2019年“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后,加大建筑施工領域專項治理,但2020年1至8月,全省建筑業仍發生事故19起、死亡24人,占同期工礦商貿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2.8%、57.1%;四川省宜賓市2019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5起,死亡17人,同比分別上升400%、466.7%;江西全省非煤礦山96%以上為小型礦山,尾礦庫368座,其中“頭頂庫”57座,待閉庫銷號尾礦庫數量較大、情況復雜;省內小煤礦、小化工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上述問題雖然出現在各個“點”上,但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深入研判分析全國“面”上的趨勢規律,以進一步防范化解風險、穩定安全生產局面。

一是跨部門工作銜接協調不順暢。在多起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中,政府與司法機關協調落實工作不順暢,跨省工作銜接不夠等問題突出,存在公安機關抓捕后訴不出去、檢察機關訴了法院判不下來的問題。如,福建漳州2015年“4·6”爆炸著火事故和2016年“12·20”商漁船碰撞事故,有關部門意見不一,幾年不見結果;有的重大事故調查未邀請外省參加、未進行工作協調,報告的處罰建議卻指定外省行政機關實施處罰,致使事故結案后有關人員責任追究長期難以落地,嚴重影響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事故調查工作力量不足、質量不高問題突出。當前,基層事故調查機構不全、力量不足、專業人才缺乏、工作水平不高的情況比較普遍,致使事故原因調查分析不清晰不透徹,性質判定把握不準確,重問責輕教訓吸取、輕防范整改,有的事故調查報告建議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甚至出現違法違規問題。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社會公開評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嚴肅整改、一抓到底,決不能輕輕放過,再拖成陳年舊賬。特別是事故調查報告明確要求整改未落實的問題、仍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問題要登記上賬,逐一查明未落實原因,對應拿出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堅決整改、閉環消號。對落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加強工作調度和督辦。

???(二)舉一反三,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全面分析“回頭看”工作情況,舉一反三剖析深層次問題,對高危行業領域固有風險不能片刻疏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不能絲毫松懈,要抓住本地區安全生產主要矛盾、突出問題、重大隱患,深入細致排查風險,徹底根治重大問題隱患,對發現的立法滯后、部門聯動不夠、監管疏漏等問題,要緊密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任務狠抓落實,研究建立長效機制,全力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堅決守住安全底線紅線。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函〔2020〕50號)精神,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組織開展了2015-2019年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F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9月1日,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印發《關于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的通知》(新安辦發電(2020)35號),明確以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批復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為目標任務,在全區范圍內部署安排“回頭看”工作。

同時,為進一步推進我區安全生產水平持續向好,以從嚴追責為抓手,全面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此次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延伸到近五年以來所有一般和較大事故。

2015-2019年,自治區共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分別是:2015年喀什“2·24”重大車輛側翻事故和2016年喀什莎車縣天利煤礦“4·3”重大頂板事故。

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9月25-29日,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應急管理廳、發改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總工會、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等部門成立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現場檢查評估組赴喀什地區和阿克蘇地區開展現場檢查評估。

(一)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情況。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情況。根據結案批復,喀什“2·24”重大車輛側翻事故中有2名責任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喀什莎車縣天利煤礦“4·3”重大頂板事故中有3名責任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經司法機關判決,兩起重大事故實際追究刑事責任人員6人,其中: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目前仍在監獄服刑。

2.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情況。根據結案批復,兩起重大事故中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共28人,其中:黨紀處分5人、政紀處分23人。經調閱相關資料證實,管理權限在自治區范圍內的24人全部落實相應處分,其中1人受到黨紀處分,23人受到政紀處分。

3.對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罰款)情況。根據結案批復,兩起事故共計應對單位罰款1697.99845萬元,對個人罰款21.1194萬元。經查證,目前,實際收繳單位罰款340萬元(全部為喀什“2·24”重大車輛側翻事故單位罰款,莎車縣天利煤礦于2016年9月被當地政府依法關閉淘汰),收繳個人罰款17.1199萬元。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通過現場檢查、座談問詢、查閱有關資料,喀什地區和阿克蘇地區及有關部門、單位基本上能夠依照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通知要求落實事故整改措施,建立相應制度,有效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體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詳見專項評估報告。

(一)進一步壓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自治區制定《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明確自治區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職責。自治區黨委印發《推進和完善權責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責任、權利,推動將安全生產職責納入各部門、單位的“三定”規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系統構建道路交通源頭管理、綜合治理、事故追究等各環節安全責任。建立實行《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每月安排3-4家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近一年度本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履行職責情況。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2015年,印發《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指導道路運輸企業規范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全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2016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將修訂《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6-2020年立法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一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區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配套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

(三)強化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制定《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規范包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各領域新改擴建項目在線審批。印發《關于規范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嚴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關口。明確非煤礦種的最小生產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嚴格關停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的落后產能,2016—2019年,自治區累計完成關閉和退出煤礦161處、產能1899萬噸/年,已全面超額完成了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國家簽訂的“十三五”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

(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自治區出臺了全國唯一一部隱患排查治理地方性法規《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明確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法、監管手段、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了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治理、督辦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2014-2016年通過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治理了69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五)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對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重點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和聯合執法提出明確要求。在全區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突出道路交通、消防、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突出城鄉結合部、“三合一”場所等重點部位區域,突出典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加強監管執法,保持高壓態勢。2016年,全區共處理非法違法、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784174萬起,責令停產停業3085家,關閉非法違法企業1056家。

(六)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創建。自治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辦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分類分級動態管理辦法》,指導企業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七)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在交通運輸領域建立道路運輸領域安全風險辨識指南,把風險管理責任貫穿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全過程。在危險化學品領域繪制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四色圖,監督企業建立危險源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制度,完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在建筑施工領域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實現執法抽查事項標準清單化。

(八)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康杯、11.9消防日、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創建等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在主流媒體上開設安全生產專題專欄,對安全生產進行多渠道、高頻度宣傳,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平安校園”創建活動,營造了“人人關注、人人參與、人人監督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2016年,對40處煤礦企業開展警示教育和談心談話活動,3700余人受到警示教育;制作新疆喀什地區莎車縣天利煤礦“4.3”重大頂板事故警示教育片400張,向全區煤礦企業免費發放,真正做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

(九)積極推進科技興安。自治區建立了安全科技創新工作聯系機制,將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申報納入自治區科技重點項目申報范圍。印發實施《自治區開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科技強安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科技研發、轉化及成果推廣工作,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全面完成“六大系統”建設。

通過開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回頭看”,雖然絕大多數問題已落實整改,但仍然有一些不容忽視的情況客觀存在。

一是部分企業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性,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過多地依賴政府的安全督查檢查來替代自身的風險和隱患排查,風險防控、隱患治理工作落的不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熱、企業冷,政府緊、企業松的情況,沒有真正地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是企業發展的基石和生命線。

二是部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理論水平不高,對法定安全生產職責不清楚,對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不熟悉,存在一知半解、憑經驗抓管理等情況。

三是個別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開展不扎實,抽查的部分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方案等相關資料的目的、任務不明確,操作性不強。

四是部分地方政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上有差距。通過檢查發現,我區安全監管隊伍尤其是基層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安全監管專業人員不足,監管能力欠缺。

五是事故查處機制不完善,對于跨省級區域追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缺少部門間的聯動配合,缺乏信息互通共享。

下一步,我們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以此次“回頭看”工作為契機、為動力,著力補短板、強弱項,解決好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強化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一是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以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牢記安全生產是不可逾越的紅線,警鐘長鳴、警惕常在,下大力解決思想認知不足、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和抓安全生產落實存在差距等突出問題,以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的“紅利”服務保障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二是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對標《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把黨委、政府及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具體化、規范化、制度化,堅定不移地推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齊抓共管”和“三個必須”要求落實到位,真正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三是進一步強化安全風險防范。堅持“防”字當先,建立完善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特別是對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風險領域、風險環節進行摸排評估,做到風險可控,堅決把風險隱患排除在源頭,筑牢安全防線。四是進一步嚴格監管執法。堅持把嚴格監管執法作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嚴格落實《自治區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十項措施》,嚴處重罰、堅決打擊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且不落實管控措施、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甚至發生事故的企業,要堅決給予行政處罰、停產整頓、吊銷證照、追究刑責、聯合懲戒等上限頂格處罰,堅決不手軟、堅決零容忍。要嚴格調查處理每一起事故,認真檢查評估每一項整改措施落實,震懾警示、改進提高,血的教訓決不能再用血的代價去驗證。五是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管能力。通過公開招錄、遴選等方式選拔專業人才,充實各級特別是基層安全監管人員,在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礦山等高危行業充實專業人員、加強專業監管力量,推動基層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全方位、廣覆蓋的安全監管組織保障,推進安全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六是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以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負責制為核心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做到安全責任、投入、培訓、管理、應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決好當前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問題,打通安全生產“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真正落實到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辦、省安委辦近期關于深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要求,督促相關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有效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要求,9月9日—11日,市安委辦抽調專人成立檢查評估組,由市應急局副局長劉方寧帶隊,對江北新區、鼓樓區、雨花臺區、棲霞區、溧水區2019年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體檢”。

檢查組聽取了各區事故調查處理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工作匯報,每個區抽取3—4起事故卷宗資料,核查整改措施及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落實等情況,并與10家事故相關單位員工座談交流。

本次“回頭看”工作將持續1個月時間,市安委辦對全市2017—2019年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級調查處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各區安委辦對區級調查處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各級各部門通過檢查評估涉事企業及有關人員行政處罰落實和刑事責任追究情況、涉事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屬地政府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督促事故企業、同類企業徹底整改隱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時限、應急預案“五落實”,推動各行業領域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三個必須”監管責任。

全市“回頭看”工作結束后,市安委辦還將向省安委辦提交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綜合報告,公開檢查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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