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包括合法的贈予意愿、財產的確權和合理的贈予方式等。以下是一份經過法律專家審核的贈與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扶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號。
面積: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平方米,二樓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贈與人(父)____________,受贈人(子/女)____________,甲方愿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贍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的應遵守的條件列記于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所有后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
第二條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于協議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條本件贈與成立后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若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于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等義務。
第五條乙方受贈后,如有違背前條的定贍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
第六條乙方在第四條贍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
第七條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集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后如有第三人產生異議,或發生其他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御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并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如有的話,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乙方因之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如有的話,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第十一條贈與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____________;
房屋部分: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
甲方自愿將其不動產贈與乙方,雙方經平等協商后,達成如下贈與合同:
1.不動產位于:___________ 。
2.不動產基本情況:___________ 。
3.贈與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方應負責繳清。所有權證明:___________ 。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1.乙方無須向贈與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2.首付款______元由贈與方支付,以后的按揭款由_____方承擔。
因贈與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同類財產繼續履行或以等價財產繼續履行。贈與方一般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方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方相同的責任。贈與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贈與合同(是、否)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 。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在簽署贈與合同時,應明確贈與方的違約責任,如:若贈與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受贈方可以要求贈與方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受贈方可向贈與方請求交付相當于合同所指價值的貨幣,約為人民幣______元。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署地點: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后記的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后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后記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
第二條所述后記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
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____市____街____號
面積:________畝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畝二樓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扶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號。
面積: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平方米,二樓______平方米.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人:xx(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xx(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贈與標的物。
一、債權:
(1)債務人:x。
(2)債權額人民幣xxx萬xxxxx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xxxxx分xxxxx厘。
(4)清償期限x20xx年xxx月xxx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
(2)面額人民幣xxx仟xxxxx佰元股票xxx張。
(3)股票字號:xxxxxx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第四條甲方與債務人xxx關于x20xx年xxx月xxx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xxxxx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xxxxx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xxx.第七條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xxxxx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xxx仲裁委員會仲裁;(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x。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xxxxx。
受贈人(乙方):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于市區街(路)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自愿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甲方(贈與人):xx(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xx(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xx(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xx(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xx(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xx。
2.數量:xx。
3.質量:xx。
4.價值:xx。
三、
贈與目的:xx。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xx(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種方式解決:
1.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xx。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xx乙方(簽章):xx。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2)建筑物本房屋二層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二樓___________畝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贈與人:xx(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受贈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負責人:xxxx。
職務:xxxxxx。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xxxx。
不動產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所贈與的不動產情況。
坐落于市街小區單元號。
房屋面積:平方米。
產權證號:
房屋結構:
物業狀況: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年月日進行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責任時。
(2)對甲方及其親屬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銷的事由。
第五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受贈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
受贈人:。
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贈與標的物市________...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于市區街(路)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自愿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贈與人(父)xxx簡稱甲方,受贈人(三女)xxx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產育有四女,長女xx已成人于婦,次女xx幼亡,三女xx長成待婚,四女xx尚幼以外,并無產生男兒,故曾收養xx為養子,但不守家教放浪無度自早脫離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為靠,考慮老后待養將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撫養起見,甲方愿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負擔撫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應遵守條件列記于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所有后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
第二條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于契約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實。
第三條本件贈與成立后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于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撫養其祖母及父母等義務,關于妹妹的出嫁費用,乙方亦應盡量贈助。
第五條乙方受贈后,如有違背前條的定撫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決無異議。
第六條乙方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又應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為確約。
第七條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加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現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御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并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因之乙方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是情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x年x月x日。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扶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號。
面積: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平方米,二樓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人:
受贈人:
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贈與標的.物市________...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于市區街(路)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自愿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贈與人(父) x x x簡稱甲方,受贈人(三女)x x x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產育有四女,長女x x已成人于婦,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長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并無產生男兒,故曾收養x x為養子,但不守家教放浪無度自早脫離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為靠,考慮老后待養將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撫養起見,甲方愿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負擔撫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應遵守條件列記于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所有后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
第二條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于契約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實。
第三條本件贈與成立后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于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撫養其祖母及父母等義務,關于妹妹的出嫁費用,乙方亦應盡量贈助。
第五條乙方受贈后,如有違背前條的定撫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決無異議。
第六條乙方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又應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為確約。
第七條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加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現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御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并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因之乙方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是情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贈與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年x月x日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
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第二條贈與人愿將前項不動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上述贈與。
第三條受贈人應對贈與人負撫養義務,否則可撤銷贈與。
第四條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受贈人。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之一切稅費由受贈人負責繳納。
第六條本合同經公證后生效。贈與人:受贈人:簽章時間:不動產附負擔贈與合同【二】贈與人(甲方):住所:有效證件號碼:受贈人(乙方):住所:有效證件號碼: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于 市區 街(路) 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自愿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不動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贈與合同糾紛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9月租給夏同利。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劍已去世,其生前與原告及二兒子商某共同建有東屋瓦房兩間,商卿劍去世后,原告與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間,商某(單身)于20去世,去世前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張某是原告的四女兒及女婿。訴訟中原告提交2009年元月6日的贈與協議復印件一份,協議內容為:“贈與協議贈與人:楊某,受贈人:商青某、張某,為了解決楊某以后的生活問題,經楊某主動與女兒商青某、女婿張某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贈與協議:一、楊某有房產一處,位于白廟鄉后村大隊魏莊村,東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楊寺路,宅內有門面房三間(包含土地使用權)全部贈與給商青某、張某所有使用。二、楊某將房宅移交的同時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并交付給受贈人。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進行移交,贈與成立,財產所有權轉移。受贈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處分等權利。四、楊某與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時所借商青某、張某現金2萬元,商青某張某放棄這筆全部債權。五、楊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隨商青某、張某生活,由商青某、張某負責安排楊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張某保證善待老人,照顧好老人。七、楊某以后花錢由二受贈人給付,以后看病吃藥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二受贈人承擔。八、楊某生前由二受贈人贍養,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贈人安排,費用二受贈人負擔。九、達協議時雙方到場,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上述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十一、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見證機關保存。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指印之日生效。達協議人楊某商青某張某。楊某稱名字不是本人所簽,指印系被告讓其在寫好的贈與合同上捺的,并稱房產的有關證件放在家中箱子內丟失。原告提供甲方(出賣方)張某、商青某,乙方(買售方)夏同利的房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一份,該協議內容:第一項為甲方有房產一處,內有混磚結構平板房三間,灶房、炕房各一間,位于郟縣白廟鄉后村村委會魏莊自然村,東鄰5米路(以東馬青闖),西鄰食品公司,北鄰5米路(以北商某),南鄰楊寺公路,甲方愿意賣給乙方為業,該宅基長寬以土地使用證的.長寬為準。第五項,乙方愿意2萬元價款購買甲方所有的上述房產。付款方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稱后因房子糾紛原告長子家與夏同利打架,經派出所處理過程中從派出所復印的相關證據。被告商青某、張某系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庭審中二被告以協議系復印件為由不予質證。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到現在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該協議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同時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的有關證件。訴訟中被告稱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其保存的合同內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被告承認自己手中有贈與協議書原件,法庭當庭要求被告5日內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當庭認可爭議房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是自己給買房人夏同利的。訴訟中經詢問買房方夏同利,其稱被告給其的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復印件內容一樣,該復印件是其從被告張某手中復印的,原件張某沒有給他。張某與其簽有房產買賣協議,經夏同利辨認,原告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的復印件與其持有的原件內容一樣。庭審中張某稱爭議的北屋平房三間系其所建,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該爭議的房產東屋瓦房兩間系原告與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時建造,北屋平房三間系原告與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間建造,原告系上述房產的共有權人,且商某生前系單身漢沒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對本案爭議的房產有訴權。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附條件的贈與,原告在將房屋贈與被告的同時約定二被告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藥、后事安排,現原告已不愿隨二被告生活,而該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如果再將該房屋贈與給被告將嚴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原告與被告簽訂贈與協議后,被告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被告將房屋賣給夏同利,其亦未辦理土地使用的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贈與人在贈與的房屋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贈與協議雖然是復印件,但被告稱自己有贈與合同原件,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又拒不提交,買房人稱被告給其的亦是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贈與協議復印件內容一樣,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該贈與協議存在。被告張某稱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證據證實,且不符合客觀實際,不予采信。因原告對爭議房產享有所有權,故對爭議房產的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將原告的上述證件交與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贈與合同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鎮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龍江省雞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劉__________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臨朐縣__________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臨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糾紛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2003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2008年9月租給夏同利。2009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贈與合同糾紛與處理方法
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注:楊仁壽:《法學方法論》,96~9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在此擬就贈與合同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注:鄭立、王作堂:《民法學》,32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學》,29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筆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注:梅仲協:《民法要義》,3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一方面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于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后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另一方面,正由于財產范圍的不斷擴大,將這些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將日益增多。而“贈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其他無償合同,除性質所不許之外,均得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46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如將贈與合同的標的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權,則除此以外財產之無償給與,也還要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將其承認為贈與之標的更為直接和簡便。
因此,筆者認為對《合同法》第185條所稱之財產,應擴張解釋為一切具有財產利益之有形財產及無形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物權、債權、有價票證等等。
贈與合同為諾成性抑或實踐性合同,我。
國學。
者之間一直有不同觀點。不過,由于將贈與視為諾成性還是實踐性合同的不同理解,會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產生直接的影響。依筆者的理解,應將贈與合同理解為諾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兩點: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承諾人對此作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條),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諾成為原則,如認為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則應屬相對于原則的一種例外,對此法律應有明文規定。而在贈與合同一章中并無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即贈與合同自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時方才成立的規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只是為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并非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的規定。而且如認為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談不上撤銷贈與的問題。因此,依以上邏輯推理,合同法應是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加以規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國臺灣民法的規定,贈與均為諾成性合同。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實際上,要求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的學者,主要是考慮到贈與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有義務,因此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則對于贈與人似乎有失嚴苛。但是,贈與人之贈與既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當不同于戲謔之言語,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為發生相應法律上結果之內容。如受贈人已信贈與人之諾言,而后贈與人卻欲反悔,則其僅不交付其財產即可達到目的,且無須為此背信行為負擔責任,如此一來,其后果無異于放縱信口開河、言而無信之風。而“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且受贈人如因信其贈與之誠意而為接受贈與之準備時,一旦贈與人背信,則其不獨缺德,還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害并使其無處尋求補救,實在有悖誠信原則。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雖然使贈與人受有一定約束,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亦同時賦予其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且僅令其承擔較輕的瑕疵擔保責任等以資平衡,也不能說雙方之間有嚴重失衡的利益。因此,通過給贈與人以一定的約束,使贈與人增強信用觀念,避免信口開河,較之于放縱贈與人言而無信的做法,應是較好的選擇。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依條文之文意而為體系解釋,則僅第186條第2款可適用于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其他的贈與在實際上恐怕將無適用該條的可能,即第189條在許多情況下將成為一紙空文。此一問題可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形,假設在贈與人尚未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物毀損、滅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條規定,贈與人似應就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受贈人依此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贈償責任時,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在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贈與人此時完全可以以此條規定為依據撤銷原有之贈與。而合同一經撤銷,受贈人之合同上請求權即不復存在,因此無法請求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而在贈與人撤銷贈與之前,該財產為贈與人自己的財產;在其撤銷贈與之后,由于贈與財產之權利并未轉移,因此已毀損之財產仍為其自己之財產。贈與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過失致其毀損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擔責任。受贈人此時仍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在實際上只有贈與人自己在此情況下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才有可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也不過為一種可能性而已,因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并無時間上的限制,仍可隨時行使之。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第189條將在實際上落空。
第二種情形,假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始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此時贈與財產之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之合同義務亦隨之消滅,該財產已歸受贈人,成為受贈人之財產,如此時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財產毀損、滅失的,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他人財產,屬于侵權無疑。然而衡諸立法本意,并無在此規定贈與人侵權責任的意圖和必要。因為對于他人財產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過失,即一般過失亦構成侵權行為,得向受侵害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其請求權之規范基礎,而不應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贈與合同一章中作特別規定。而且此處要求贈與人僅應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負責,而未說明對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可見并無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法的意圖。因此,《合同法》第189條的立法意圖應當不是在此處規定贈與人的侵權責任,故此時無第189條的適用余地。
第三種情形,贈與財產的權利在轉移過程中。因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銷權,因此,只要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應認為贈與人仍可撤銷之。故此時如因贈與人之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與第一種情形無異,難適用第189條。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期間等均無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以外的贈與合同,不問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銷,從而使受贈人對贈與財產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到毀損、滅失時,實際上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使其在大多數情況下成為一紙空文。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毫無限制,使得受贈人不僅在前述情況下無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且使得受贈人在為接受贈與而作了準備之后,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使其遭受的損失,由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其行為可以排除違法性,從而使得受贈人的這種損失無從得到補償。如受贈人為接受贈與人贈與之汽車,修建了一座車庫,其后贈與人撤銷贈與使受贈人徒耗金錢、時間和人力,從而遭受損失的,如僅對合同法前述條文作純粹之文意解釋,則受贈人的損失將無從得到補償。
由此可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范圍失之過寬。實際上《合同法》關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規范目的,無非是考慮因受贈人系純獲得利益,因此需要適當減輕贈與人之合同義務,故此賦予贈與人法定撤銷權(《合同法》第192、193條)、贈與履行拒絕權(《合同法》第196條)及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等。但規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贈人之期待和信賴因此而毫無保障,而僅是相對平衡雙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種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毫無限制的情形,可以認為是在法體系上存在影響法律功能,且違反立法意圖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參見梁慧星:《民法解釋學》,25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另參見楊仁壽前引書142頁以下。)。為補充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對第186條第1款作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將前述兩種不宜于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情形,排除于該條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第一種情形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銷權,于損害發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認為是專以逃避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之權利濫用。此權利之濫用有悖于前述誠實信用原則,故應排除于法條文意之外,使贈與人在此時不得行使這一權利。在第二情形中,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既然為法律所賦予,其行使即為符合法律要求之權利行使,可以排除違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無須負擔責任。然而在受贈人出于誠實信用而作了接受贈與之準備之后,贈與人如任意撤銷合同,則必將使受贈人之信賴受到損害,如前述汽車贈與之例。在此情況下贈與人撤銷合同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失,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背于立法之規范意圖。因此,在此應對贈與人撤銷權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贈與人在此時原則上雖亦可行使其撤銷權,但此權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責任,對因行使任意撤銷權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依締約上過失責任為基礎,贈與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前述兩種情形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作目的性限縮的作法,只不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之下,作兩種類型化之處理。實際中可能還會有些情形尚未歸納出來,仍有待于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逐漸類型化。但是,筆者以為這只不過是權宜之計,消除漏洞的最好辦法還應該是在將來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對前述種種不合理之處加以修正,以減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73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筆者認為不然,因為在此種場合下,“贈與人”為何人?“受贈人”為何人?有沒有贈與合同存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注:參見孔祥俊前引書586頁。)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注:史尚寬:《債法各論》,137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筆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