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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業取水許可申請書大全(16篇)

時間:2023-10-23 13:14:47 作者:筆塵

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勞動者需要詳細描述勞動爭議的具體情況和發生的原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黨員轉正申請書樣例,希望能對大家寫作有所幫助。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五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實行審批制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第七條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憑取水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關于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精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水資源費與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不重復征收。礦井取(排)水用于生產的以及礦井非臨時應急取(排)水,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河流水電開發規劃、重大產業布局以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的布局等,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并與區域和流域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九條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十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下列項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市(州)行政區域取水的項目;。

(三)從市(州)際邊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項目;。

(四)水電、火電裝機2.5萬千瓦以上(含2.5萬千瓦)的項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庫等取水的項目。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申請人依法向取水審批機關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五)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七)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八)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需要設置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一并提出排污口設置申請。

從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水利工程供水單位簽訂的供水協議。

第十二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取水申請的審查意見,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按照項目總規模確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取水項目,取水許可應當分期審批。

第十五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批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設計和建設。

第十七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申請取水驗收。

第十八條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應當提交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根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同意的調度運行方案和取用水計劃進行取水發電,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電力調度部門應當征求取水審批機關的意見進行發電調度。

第十九條申請人提出取水驗收申請時,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安裝與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申請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驗收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分期審批的`取水項目應當分期驗收。

第二十條取水驗收合格的,審批機關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在取水口或者輸水總管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取水單位或個人拆除、更換、維修取水計量設施前,應當告知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線監測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并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要求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總結、取用水統計報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計劃建議。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等,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取水量改變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第二十六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需要延續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取水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批準延續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時,根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用水情況和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對許可的取用水量進行核減。

第三十條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提出排污口設置申請時,需要提交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報告書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利用渠道、水庫、污水處理廠等設施排污的,應征得渠道、水庫、污水處理廠等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退水計量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質監測。

第三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取水許可申請書

孟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班室和控制室等,共計建筑面積400多平方米,設備已安裝完成,擁有質量保證、貨源充足的供貨渠道。特向貴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以上申請,敬請批準。

孟州綠能經貿有限公司。

一、燃氣企業進本情況。

二、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三、經培訓持證上崗職工名冊。

四、企業經理情況。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一條為了規范取用水行為,加強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權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應當按照規范透明、高效服務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征收行為。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堅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統籌考慮,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增強全社會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

鼓勵通過市場機制配置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管轄權限和范圍。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權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四)跨市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四)跨縣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排)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八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轄區的,水資源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九條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個人)退排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其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少量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使用地源熱泵系統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時應當包含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勘查報告、抽水試驗及回灌試驗報告、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十三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改進審批服務。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確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超過年度用水計劃的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取水許可審批,并向社會公告。

除國家規定不予批準的取水申請外,取用水超過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中止審批程序,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取水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人還應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因建設施工、生產生活、生態環保等特殊需要,申請短期取水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請時限確定。

第十八條在地下水限采區取用地下水的,申請延續取水時,審批機關可以減少取水量或者注銷取水許可證。

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證到期后應當予以注銷。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

第十九條取水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審批機關書面報送本年度取用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

取水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取水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累進征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備案。

第二十條依法無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免繳水資源費。

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一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核能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按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人應當在取(退)水口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取(退)水計量設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準確及時提供取(退)水數據。按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準確及時提供發電量數據。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費按月征收。取水人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該月的取水量(發電量)。

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取水量(發電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確定水資源費征收數額,并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繳納通知書應當載明繳費標準、取水量(發電量)、繳費數額、繳費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取水人應當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取水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四條開展水資源費征收工作應當嚴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務水平,明確征收范圍、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據、標準和監督渠道。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標準和擴大征收范圍。

第五章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同級地方國庫。

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根據國家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別繳入省、市、縣(市)國庫:

(二)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的,省10%、市90%。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流域管理機構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合理分攤、照顧基層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具體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條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使用范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

(二)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

(五)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

(七)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

(八)省政府確定的水資源合理開發及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安裝的,可以對相關企業開展約談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可以對相關企業開展約談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六)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繳水資源費的;。

(七)未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水資源費的;。

(八)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繳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285號令)同時廢止。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配置、節約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機電井等。

第三條下列取水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

(二)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四)為保障礦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五)為農業抗旱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準取用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萬立方米以上、水(火)力發電總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以上(均含本數)和大中型水庫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并征收水資源費。

未達到上述限額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并征收水資源費。

國家規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的取水,從其規定。

第五條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實施取水許可,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和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水利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進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八條申請人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書面審查同意意見。否則,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三)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第十條市級管理權限以上的取水許可申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其余取水許可申請由取水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應當在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決定受理的取水許可申請應當在30天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取水許可申請屬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審批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條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訴訟的,受理取水許可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因取水爭議發生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直接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一)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超過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請人具備較大節水潛力的;。

(三)可能對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對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時,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的決定,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工程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發給取水許可證。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取水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調配計劃、取水人對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人應當按照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計劃的,須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人的取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點;。

(三)水資源費繳納;。

(四)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及技術檢測;。

(五)排水水質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社會總需水量增加而又無法獲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出現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距期滿90天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二條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點發生變化的,取水人應持取水許可證到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辦理取水許可變更手續。

因取水地點、取水量超過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應重新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二十三條取水人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經核查后,由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注銷其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經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取水和農業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水資源短缺地區的征收標準應高于水資源豐沛地區的征收標準;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征收標準應高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征收標準。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標準。

(三)洗浴等特殊行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商業、服務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商業、服務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工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工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標準。

(四)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產品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最高征收標準。

水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取水人在核準的年取水計劃內取水的,水資源費按規定標準繳納。

年實際取水量超過核準的年取水計劃,超額不到30%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兩倍繳納;超額3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3倍繳納。

第二十八條一般取水項目的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計收;水(火)力發電取水按發電量計收;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產品的水資源費按產品銷售額計收。

按實際取水量計收水資源費的取水人,無量水設施或不提供實際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設計引水量或機械設施取水能力連續滿負荷運轉計收水資源費。

按發電量計收水資源費的取水人,不提供實際發電量報表的,按設計發電功率連續滿負荷運轉計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九條水資源費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滯納金。

第三十條水資源費不得減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別困難和享受國家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水單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緩繳水資源費的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緩繳申請應每年匯總審核1次,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水單位可以緩繳當年水資源費。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繳納地熱水、礦泉水的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再繳納水資源費。

對地熱水、礦泉水的管理,國務院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核準的取水量是允許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發布的《重慶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利用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電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依照法定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征收水資源費。

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三十五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實際取水量或者發電量,并繳納水資源費。因法定原因申請緩繳水資源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水資源費實行計量征收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量低于30%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200%征收;超過30%(含30%)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水資源費收支預算和年度用款計劃,并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負責核定預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資源開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十條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范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的采集與發布;。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推廣;。

(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拔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資源費。

取水許可申請書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審批取水申請的機關提出取水申請,經審查批準,獲得取水許可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許可制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蘇聯、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德國、英國。

根據我國《水法》規定,取水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小,它只限于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戶,而對于使用自來水和水庫等供水工程的,在江河、湖泊中行船、養魚的,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對違反取水許可有關規定的,批準取水申請的機關有權撤銷其取水權,并收回取水許可證或其他形式的取水批準文件。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永續利用的可靠保證。

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縣食品衛生監督所:

我xx中學系寄宿制中學,為在校寄宿學生提供早晚餐。學校有學生食堂一棟,成立了專門的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監督機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員經過體檢,身體健康,辦理食品完全符合衛生安全管理。

總之,我石堤中學食堂完全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標準,特申請食品許可證!

取水許可申請書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申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取水申請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并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4、水電站總裝機6萬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30萬千瓦以上的;。

5、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或設區的市之間有爭議的取水。

(二)省管權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1、跨設區的市河流、市際邊界河流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

4、水電站總裝機1.2萬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5萬千瓦以上的;。

5、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取水或縣(市、區)之間有爭議的取水。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規定范圍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資源狀況和取用水情況,對取水許可審批分級管理權限進行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取水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批及取水許可證的核發程序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取水許可,應當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按規定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督促改正。

第八條建設項目取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水資源論證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第九條取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省內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

經批準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總量控制的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分配給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取水許可總量達到水量分配總量90%的行政區域,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達到或超過水量分配總量的行政區域,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地下水超采地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條行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制度。

經批準的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是取水許可審批的主要依據。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必須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的行業項目,以及用水超過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產品,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本省用水定額中未制定標準的行業或者產品的用水量,可參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水功能區域實行限制納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科學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取水項目和新設入河排污口,并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用水實際情況,建立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對取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用水戶加強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由審批發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省征收標準負責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證的,水資源費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十七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或者發電量確定。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對超計劃取水的取水單位和個人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凡超過年度批準取水量20%以內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超過20%-5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二倍征收;超過50%以上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三倍征收。

第十八條農業生產取水在限額內的不征收水資源費,超出限額的暫緩繳納水資源費。

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對取用中水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水資源費。

第十九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水資源費按月征收。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的取用水報表,發電企業還必須同時報送當月的發電量,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報表,按月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繳費人應當按照通知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計入生產成本。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不計入政府定價成本。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向發出繳款通知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水資源費時應當持有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的專用收費票據。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費主要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水量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發布;。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推廣;。

(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繳納地熱水、礦泉水的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再繳納水資源費。

對地熱水、礦泉水的管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取水許可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安裝不合格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修復;逾期不更換或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二)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三)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違法減免水資源費的;。

(四)審批的取水量超過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六)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0號令公布、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07號令修正的《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為完成今年的零售許可證延續換證工作,xx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國家局國煙專[20xx]596號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總體安排和部署,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從20xx年12月1日開始,在全區范圍內正式開展了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此項工作在區局領導的正確指導下,得到分公司卷煙、綜合、財務等部門人員的大力支持,換證工作已經圓滿完成,現將我區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總結呈上,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辦理延續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召開了關于對我區卷煙零售許可證換證工作的專題會議,成立了換證工作組,制定了《換證工作實施方案》,做到換證工作組織分工明確,責任目標細化,專門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長親自負責、各業務科室配合組成的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專賣管理科,直接負責換發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為使廣大零售戶了解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來辦理延續換發許可證,從20xx年12月20日起,xx區煙草專賣局組織各稽查中隊、卷煙客戶經理人員,在各自所轄鄉鎮粘貼了《xx區煙草賣局關于換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告》,對達到延續(換證)條件的,煙草專賣、卷煙部門等業務人員采取上門服務,同時發放換證所需材料的宣傳單20xx份,明確了換發許可證的種類、對象、方式,換發時間及咨詢電話,并在行政事務大廳設立咨詢臺,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對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

由于換證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為確保換證工作及時、圓滿地完成,我區在換證前期加強對參加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從練習網到實際操作上開展培訓工作,由業務熟練的同志,在換證網上操作講解,在工作中進行指導,同時結合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請教省、市局的同志幫助解決,在換證工作中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換證工作的業務流程、時間步驟、檔案管理、工作要點及工作紀律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講解,明確責任和換證紀律規定,有效提高了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了整個換證工作速度。

四、深入基層,服務到戶,提高延續換證工作質量。

為了加快辦理延續換證進度,我區在辦理延換證工作上還采取以下辦法:一是由片管員按戶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延續資料的辦法,給零售戶帶來更多的方便,得到了零售戶的一致好評。二是嚴格落實責任,采取專人負責發表、收表、審核、統計的一條龍換證辦法,對換證質量和數量納入全年工作考核。同時,采取電話通知、逐片、逐戶上門清理、核對等多種形式督促零售戶主動提交資料進行辦理延續換證。對因城市改造無固定門面的零售戶采取邊清理、邊核查,邊發表、邊登記、方法幫助零售戶及時辦理零售許可證件換證工作,既減少了工作環節,又方便了零售戶。三是優化服務意識,提高換證效率。在換證過程中,講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務態度,在堅持原則,堅持政策同時,優化服務態度,盡可能把工作做到細而又細、準而又準,在辦證大廳設立換證窗口,為“老、病、殘”、下崗再就業人員等零售戶提供快捷服務,受到了零售戶的好評,提高了換證的效率。四是在換證資料的收集工作中,有部份零售戶外出打工,不能按期進行換證,也未向我們提出相關注銷申請,影響到我們換證工作的按期完成,針對這一部份零售戶的.情況,我們專門進行了核實,上門服務,查找到部份零售戶的聯系電話,最后由零售戶委托他的家人和朋友進行了零售許可證的延續辦理工作。四是及時了解掌握換證進度,由于換證網絡在正常工作時間網速太慢,一天只能辦理延續換證20多個,針對我區2100戶的零售戶換證工作,每天必須完成68個零售戶換證才能確保按期完成,為此,從換證工作開始到結束,參加換證人員沒有明確的工作時間和星期天,從早上8點到晚上10點基本上都在換證工作崗位上工作,中午11時以后到14時前,晚上6時到8時是換證工作最快的時間段,我們利用這個時段網速最快的機會進行加班、加點工作,保正了整個換證工作的工作進度。

五、取得的成效。

全區共有正常經營卷煙零售戶2100戶;截至20xx年3月25日完成辦理延續零售許可證換證1835戶,其中城區的個體零售戶764戶:(以鳳凰、龍泉、太平三個城區街道辦事處為主);農村的個體零售戶辦理1071戶:(以北閘、大山包等16個農村鄉鎮為主)。

六、存在問題。

1、由于我區今年正進行城區改造,北正街、西街、陡街、青年路等主要街道正在改造之中,導致在這些街道經營的210戶零售戶被迫停止經營,其中有57戶已找到門面,現已進行了延續辦理。剩余153戶未辦理延續的經營戶中,有53戶由于一時未能找到門面,已提出申請,準備找到門面后新辦。另有80戶因經營不當,經營卷煙利潤不高,現已申請注銷。剩余20戶經營戶無法聯系到。

2、城區及農村有112戶零售戶因門面裝修、房屋修建等原因暫不能經營卷煙的,雖向我局提出了暫停處理,但在專賣網上不能處理暫停,只能在卷煙銷售網上停止供貨。因現階段還不能正常經營卷煙,導致不能給予辦理延續。

現已提出申請新辦的53戶,加上申請暫停的112戶如果在下步辦證工作中能給予新辦,再加上現已辦理了延續的1835戶,我區換證、辦證工作結束后,卷煙持證經營戶能達到20xx戶。

總的來說,由于換證工作時間緊,在換證期間難免有些戶數信息采集錄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網絡時斷時續和速度過慢等原因,導致了有3戶造成送達延期。同時也請上級公司將我們面臨的問題反饋到上級部門,能夠在以后的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處理暫停、歇業等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情況。并將未辦理延續手續和原已注銷的卷煙零售戶給予直接從專賣管理網中刪除。

七、今后的努力方向。

雖然換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對辦理延續換證的信息錄入進一步審核,對資料不全及錄入有誤的及時采集信息進行修正,使數據真實可靠,進行資料歸檔,規范戶籍管理,為加強專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戶資料。

(二)對私自涂改、轉讓、買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核實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以此次換證為契機開展一次全區市場清理專項檢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網式檢查,徹底清理無證戶。

(四)通過這次換證工作,核實與卷煙銷售網不統一的零售戶,查明原因,加強內部專賣管理監督工作。

此次換證工作現也結束,通過換證工作,加強了對《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的宣傳,培強了零售戶的法律意識,同時也為零售戶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通過換證清查了無證經營戶與合法零售戶之間的無序競爭,保護誠信戶的應得利益。突出依法行政與優質服務的關系,對達不到延續(換證)條件的堅決不予延續,整個過程公平公正,對達到延續(換證)條件的,煙草專賣等業務人員采取上門服務,對長期不進貨,不按規定辦理換證的零售戶,下一步將進行全面清理,根據合理布局的要求,本著你誠信,我服務,你規范、我保護的工作原則,開展好下一步的專賣管理工作。

xx區煙草專賣局分公司。

取水許可申請書

各區市縣自治縣水利局、各市管限額取用水戶:

根據水法、水法規的規定,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樂水水政資(1999)38號、41號對全市取水許可證年度審驗和水質監測工作進行了規范,為認真貫徹執行新《水法》和《行政許可法》,更好地完成20xx年度審驗和水質監測工作,現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一、取水許可證年度審驗和水質監測工作是取水許可管理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強領導,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年審內容全面逐項進行。年審工作從發文之日起至20xx年3月底結束。各區市縣自治縣水利局務必于20xx年4月15日前將年審和水質監測工作總結書面報市水利局水政水資源科。

二、為把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落到實處,凡樂山市管轄范圍內的取用水戶必須以《四川省用水定額(試行)》和樂水發(2002)65號為依據,根據其行業代碼、行業名稱、產品名稱、定額單位、定額值和生產產量計算20xx年度定額取用水計劃,填寫20xx年度《取水計劃申請審批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為其頒發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節約用水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用水戶報送的年度定額取用水計劃,在取水許可年度審驗時核準取用水戶20xx年度取用水總量并下達節水計劃。

三、市管限額取用水戶在20xx年12月底前將填好的《取水許可年審表》和《取水計劃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交樂山市行政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電話:*******,聯系人:***),年審完畢后由市水利局通知取用水戶到窗口領取。市管限額以下去用水戶的取水許可證由各區市縣自治縣水利局在規定的`年審時間內安排進行。

四、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年審、水質監測,未按定額報送去用水計劃或未參加年審的取用水戶,依據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管理法規的要求,按計劃外取水征收水資源費。

五、從20xx年1月1日起,對樂山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取用水戶的取用水量,實行取用水定額管理,對超定額取用水部分,實行超計劃征收水資源費。

特此通知!

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__鄉衛生院:

我真心期望,在日在__村建立衛生室,在鄉衛生院直接領導下,為__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作出更大的貢獻!

我的'經歷告訴我,沒有鄉衛生院的關懷和培養,就沒有我的今天。當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難時,鄉衛生院幫助我克服;當我在前進的道路上取得一點成績的時候,鄉衛生院給予表揚和鼓勵,我只有獻出我的力量來報答鄉衛生院給我的厚愛。

我深知,自己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和鄉醫院要求相差太遠。但我決心以中共中央(20xx)6號文件精神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知識,堅決貫徹基本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奮斗終身。

請鄉衛生院批準!

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x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

xx市盛都洗浴中心位于新華區解放東路立交橋北側,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具備開業條件。

會館有個房間,堅決按照治安大隊的要求,配備安全監控設備,加強管理,確保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臺嚴把登記關,要求對每一位住客進行身份證等有關身份證明登記;加強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檢查。

賓館制定了《安全保衛制度》、《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疏散預案》等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保證旅客在我賓館住的滿意,住的安全。

請公安部門給予審批辦理為感。

申請單位:xx市盛都洗浴中心。

企業法人:

20xx年月日。

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xx縣衛生局:

xx縣,位于,負責人:,從業人員人,已取得衛生部門的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健康證。我店衛生制度健全,消毒設施齊全,,店內防蠅、防塵、防鼠設施齊全,衛生環境整潔,有專(兼)職衛生管理員,特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衛生管理人員: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取水許可申請書

編號:

申請企業名稱(公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

填寫須知。

一、除特別限定外,申請人均須填報本申請書中的各頁內容。

二、填報時可打印或用藍色、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要端正清楚。

三、項目填寫不下時可加附頁。

四、表內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日期用公歷。五、名稱、地址一律使用全稱。

六、表內項目沒有內容填寫的,應寫“無”。

七、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并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八、本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

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燃氣專業主要操作人員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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